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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姓婦人與連男兩度結婚又兩度離婚,第二次離婚時雙方簽訂協議書,約定不動產歸女方所有,但連男卻不願離去,陳婦向法院請求連男遷讓房屋,但法官查出兩人協議離婚時,兩名證人並未在場,認定離婚無效,既然兩人婚姻關係存在,即負有同居義務,將全案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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